6 电气系统


6.1 使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储存和加工Ⅰ级液体的区域,也适用于在其闪点以上温度储存和加工Ⅱ级或Ⅲ级液体的区域。
6.2 一般要求
6.2.1 在正常操作或溢流情况下可能产生易燃蒸气的地方,所有电气设备和电线应确保不构成着火源。为达到这一要求,应符合6.2.2至6.2.8。
6.2.2 所有电气设备和电气配线及其安装都应符合NFPA70的规定。
6.2.3 在正常条件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根据表1进行区域划分。
6.2.4 在使用已划分区域时,已划分区域不应延伸到地板、墙壁、屋顶或其他没有连通开口的密实隔板以外。
6.2.5 关于等级和分类的名称在NFPA70第5章中予以定义。
6.2.6 表1中所列的区域划分是依据设备安装在所有方面都符合本标准为前提;否则,管辖部门有权对区域范围进行划分。
6.2.7 在6.2.1至6.2.6的条款中所要求的电气设备的安装,应适合Ⅰ级1类或2类场所,可以使用普通的设备(包括开关设备),其条件是这些设备放置在相对于划分区域为正压的房间或封闭的机壳内。
6.2.8 通风的补充空气避免受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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